一般计税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划分与转出计算案例详解

一、计算公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非营改增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二)营改增纳税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二、可以划分的进项税额计算

根据上述公式,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可以划分的进项税额,因此需要计算可以划分的进项税额。

可以划分的进项税额=直接全部转出的进项税额(注1)+无需转出的进项税额(注2)。

注1:附表2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等申报时已经直接转出的,不再参与分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12.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注2:(一)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关于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后发生的装修费等各类费用进项抵扣问题的执行口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发布时间:2024-03-20

问题描述: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复口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上述政策规定允许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包括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表格总结

四、案例分析

宏达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兼营生产销售免税农产品,并出租其于2015年取得的一栋商业楼宇,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

2025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一)购入一批面粉和食用油员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万元;

(二)购入一台新型数控机床,专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13万元;

(二)购入一台环保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和免税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6.5万元;

(三)租入一处仓库(非老项目房产),同时用于存放应税产品和免税农产品,取得租赁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2.2万元,并为该租入仓库支付了装修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0.8万元;

(四)为出租的商业楼宇支付了物业管理费和安保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5万元;

(五)2025年7月,应税产品销售额800万元,免税农产品销售额150万元,商业楼宇租金收入500万元,当期全部销售额合计1450万元。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

第一步,计算“可以划分的进项税额”:

1.直接转出的进项税额:

集体福利用面粉和食用油进项税:1万元;

为出租的商业楼宇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和安保服务费:1.5万元

2.无需转出的进项税额:

专用于应税产品的数控机床:13万元

共用的环保设备: 6.5万元

租入的仓库(租金)2.2万元。

注意:仓库装修费0.8万元无法直接划分,需要分摊。

因此,可以划分的进项税额 =1+1.5 +13+6.5+2.2 = 24.2万元。

第二步,计算“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全部进项税额=50万元,可以划分的进项税额=24.2万元,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50-24.2=25.8万元(包含了共用的水电费、办公用品、部分差旅费、管理人员工资相关的进项,以及无法直接划分用途的仓库装修费。

第三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25.8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500万元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150万元

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销售额合计= 650万元

当期全部销售额=1450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5.8× (650/ 1450) ≈ 11.57万元

来源:小颖言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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