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人员买百万元金饰 店主被判刑,黄金交易背后的罪恶:珠宝店主为何沦为电诈帮凶?

一边是店员报告客户行为异常,一边是银行卡被警方冻结并告知涉诈,广东饶平县这位珠宝店老板却在明知故犯的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卷入一宗涉及91名电信诈骗受害者的600余万元犯罪交易。

2022年春天,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鑫某福珠宝店陆续迎来一些“大客户”。这些人不同寻常:他们不问款式,只报总金额,付款时不断与他人手机交流,同时换用多张银行卡分散刷卡支付。

店员的疑虑没有引起店主詹某某的警惕,反而指使店员继续交易。此后两个月间,600余万元电信诈骗资金通过这家珠宝店的黄金交易被“洗白”。

01 异常交易,店主故意视而不见

珠宝店店员最先发现了问题。这些顾客大额购买黄金首饰的行为异常。通常情况下,购买黄金首饰的顾客会比较关心款式、工艺,会仔细挑选。

但这些可疑人员不一样:他们报一个购金总金额后,由店员确定购买黄金首饰的数量,不再询问款式。付款时,他们一边与他人手机交流,一边按对方指示换用多张银行卡分散刷卡支付。

店员向店主詹某某汇报了这些异常情况。然而,出于牟利目的,詹某某不仅没有停止交易,反而指使店员继续向可疑人员出售黄金首饰。

詹某某还与可疑人员建立了手机联系,在可疑人员前来大额购买黄金首饰前即通知店员做好准备。这种默契配合,为后续更大规模的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

02 警方警告,仍不收敛

2022年2月,詹某某收到了一个更加直接的警告。他用于接收客户购金款的本人银行卡因流入涉诈资金被外地公安机关冻结。

公安机关明确告知詹某某:他人购金款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面对确凿的证据和权威的警告,詹某某协助调查并退赃。

按理说,经历过这样的插曲,正常人都会对异常黄金交易保持高度警惕。但令人惊讶的是,仅仅一个月后,即2022年3月至4月间,詹某某明知他人使用犯罪所得到其店内大额购买黄金首饰以便迅速洗白、转移资金,仍继续配合可疑人员完成交易。

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最终使其收到了购金款共计600余万元。后经查明,这些资金均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涉及91名诈骗被害人。

03 逮捕归案,尽力挽回损失

公安机关抓获詹某某后,他没有负隅顽抗,而是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犯罪,确保已售出的黄金首饰被及时扣押。

至本案二审判决时,扣押在案的赃款及黄金首饰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绝大部分损失得以挽回。这一举动虽不能完全抵消其罪过,但至少为受害人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大额黄金交易方式转移犯罪所得,仍配合交易,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

04 法院判决,构成犯罪且情节严重

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多个明显异常点:可疑人员大额购买黄金首饰的交易方式明显异常;詹某某与可疑人员建立手机联系;并在被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他人购金款涉诈后仍继续交易。

基于这些事实,法院认为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大额黄金交易方式转移犯罪所得,仍配合交易,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

根据其犯罪行为及积极协助追赃挽损等情节,法院认定被告人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詹某某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05 黄金交易成洗钱新渠道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在全国多地蔓延扩散,成为此类犯罪一种新的常见犯罪手法。

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收到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后立即安排人员在金店大额刷卡购买金条、首饰等黄金制品,将所购黄金制品运送出境或出售变现,通过匿名交易迅速实现资金转移、转换,以此掩盖资金不法性质、模糊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以黄金为代表的贵金属因具有高价值、便携性、易变现、不记名等特征,自然成为了犯罪分子洗钱的理想选择。正是基于这些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属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必须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上报等义务。

06 案件数量惊人,司法力度加大

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3.02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这些数据有效震慑和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有力推进了反洗钱工作。

2025年8月25日,“两高”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织密反洗钱刑事法网。

该《解释》针对实践中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甚至隐形变异的形势,在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

07 司法解释明确,防止扩大打击面

“两高”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强调严格认定主观明知。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

《解释》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存在拔高认定的情况,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特别指出:“在涉银行卡案件中,要切实防止不考虑犯罪主观要件,仅因转款、套现、取现行为可疑即一律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刀切’做法”。

对位于犯罪链条末端,行为人受他人指使,使用本人银行卡实施转账、套现、取现行为的,行为人很难明知是犯罪所得,对这些人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特别慎重。

08 数额标准调整,体现宽严相济

“两高”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加重处罚标准作了进一步优化,区分上游犯罪类型分别设置了五十万元和五百万元的数额标准。

对于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这样的犯罪,掩隐罪的加重处罚标准定的是五百万元,而对于上游犯罪为其他犯罪的,掩隐罪定的加重处罚标准是五十万元。这样就能有效解决上下游量刑均衡的问题。

这一调整是因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了上下游量刑不协调甚至倒挂的突出问题。对于上下游同一笔犯罪所得,一般情况下,作为事后帮助犯的掩隐行为的量刑要低于上游犯罪。

《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依法从宽处罚的情形,引导行为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赃挽损,以实际行动争取从宽处罚。

詹某某用于接收购金款的银行卡早在2022年2月就因涉诈资金流入被冻结,警方明确告知他这些是电诈资金。

但他仍在2022年3月至4月间继续配合可疑人员完成交易,收到600余万元购金款

这些钱涉及91名诈骗被害人。直到公安机关抓获詹某某后,他才积极协助追查犯罪,最终挽回被害人绝大部分损失。

法院的判决书指出了那些异常:可疑人员报一个总金额,由店员确定购买数量,对款式“在所不问”,付款时一边与他人手机交流,一边按指示换用多张银行卡分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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