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最新!最高补贴1000万!全国各地标准化奖励汇总!

2025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部分补贴奖励政策动态更新:基于2024年初以来的最新政策文件、实施动态、地方财政预算调整及标准化战略推进情况,对前期汇编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逐项校对与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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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

四川省

《宜宾市标准化发展考核激励办法》

(一)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四川省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每个标准分别激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需排名前3位),每个标准分别激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对主导制定四川省(宜宾市)地方标准并经有效实施的,每个标准激励3万元。

(二)对主导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每个标准分别激励10万元、5万元。

(三)对主导制定全国性、省级社会团体的团体标准,并经批准发布实施的,每个标准分别激励8万元、4万元。

对主导制定宜宾市级团体标准并经有效实施的,每个标准激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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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2

北京市

《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国际标准择优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二)国家标准择优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

(三)行业标准择优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四)本市地方标准择优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五)团体标准择优分三档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在相应档次上增加补助资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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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3

上海市

《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若干政策措施》

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牵头单位80万元、非牵头单位30万元,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的牵头单位16万元、非牵头单位6万元;

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20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30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参与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6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9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1.5万元,参与修订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4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6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1万元,参与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修订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1.2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1.8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0.3万元;

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第一起 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2万元,参与修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1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0.4万元;

参与制定被相关政府部门采信使用的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2万元,参与修订被相关政府部门采信使用的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1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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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4

广东省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一)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省级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湾区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六)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七)每承担1项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体系规划和路线图,对牵头单位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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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5

山东省

《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标准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一)标准化技术组织项目。获批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秘书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补;获批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秘书处、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推广平台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4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补。

(二)高水平标准制修订项目。主导制修订高水平国际标准,每项给予最高40万元奖补;主导制修订高水平国家标准,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主导制修订高水平地方标准,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

(三)高质量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评估的高质量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建设完成并通过评估的高质量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

PART.06

江苏省

2025年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

一、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奖励。对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且于2024年完成标准制修订并发布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60万元和40万元的奖励。

二、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奖励。对主导制定、修订“两新”国家标准,且于2024年完成标准制修订并发布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35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修订其他国家标准,且于2024年完成标准制修订并发布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5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

三、主导制修订“两新”行业标准奖励。对主导制定、修订“两新”行业标准,且于2024年完成标准制修订并发布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四、主导制定“两新”地方标准奖励。对主导制定江苏省“两新”地方标准,且于2024年完成标准制定并发布的企业(组织),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五、新批准的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对新获批准设立的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分技术委员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同一个企业(组织)同时有多个标准制修订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最高的一项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主导制修订两项以上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组织),在按照最高一项标准给予奖励的基础上,每多制定一项国际(国家)标准增加奖励10万元,每多修订一项国际(国家)标准增加奖励5万元,单个单位增加奖励的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且单个单位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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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7

江西省

《江西省省长质量奖和专利奖申报工作通知》

标准项目奖30个(一等奖5个,二等奖10个,三等奖15个),标准个人奖10名;

申报标准项目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申报的标准项目应为单项标准(含分部分的标准),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有很大作用;

三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作用。

(2)申报的标准项目应当为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牵头起草的,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含2年)的下列标准: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和江西省地方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或者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由我省专家牵头起草并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发布的国际标准。注:牵头制修订标准是指在标准制修订名单中排名首位。

(3)申报标准项目奖的单位近3年应当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关集体和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调查、审查的不得参评;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项目,不得再次参评。提交往届评审但未获奖的标准项目,再次参评须有新的证明材料。

(4)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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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8

山西省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标准化奖励办法》

第二章 标准化奖励

第四条 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仅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主导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被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时采信或10家以上企业采用的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给予牵头制定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将自有知识产权转化为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追加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5A、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荣誉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同一个单位每年标准化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制(修)订国际标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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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9

陕西省

《渭南市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第八条 标准化工作奖励标准:

(一)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5 万元、10万元。

(二) 对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主要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经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者,一次性奖励15万元;

行业标准主要起草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经批准发布的陕西省地方标准、产业标准体系的主持起草者,一次性奖励4万元—5万元; 经批准发布的渭南市地方标准、产业标准体系的主持起草者,一次性奖励 3万元—4万元;

国家级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组织编制并按一定程序要求发布的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者,一次性奖励6万元;省级团体标准的主持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级团体标准的主持起草者一次性奖励4万元。

(三) 对获得国家、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 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3A级(含)以上项目的,一次性奖励 5万元—10万元; 对获得2A级的, 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 对创建并通过考核验收获得优秀农业农村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示范作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明显的, 国家级、 省级一次性分别奖励项目10万元、 5万元。

(六) 对创建并通过考核验收获得优秀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国家级、 省级一次性分别奖励项目10万元、 5万元。

(七)其他获得国家、省级考核优秀等次的标准化项目, 一次性分别奖励项目10万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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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0

贵州省

贵州省标准化补助经费分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1.每主导制定发布一项国际标准,补助额度50万元;

2.每主导制定发布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20万元;

3.每主导制定发布一项行业标准,补助额度10万元;

4.每主导制定发布一项地方标准,补助额度5万元;

5.每主导制定发布一项助推贵州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团体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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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1

甘肃省

《甘肃省标准化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以及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修订情况纳入个人职称业绩条件,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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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2

天津市

《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 20万元、18万元资助;对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按照主导制定资助额的50%、30%给予资助。

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 8万元、4万元、3万元资助;对主导修订上述相应标准的,每项标准按照标准制定资助额的50%给予资助。

第八条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5万元资助。其中对获奖标准项目的资助,给予相应标准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

第九条 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召集人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 申报新承担上述技术机构的秘书处(召集人)的,相应的秘书处(召集人)应已正式成立。

第十条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给予7万元资助。 申报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资助的,应当是承担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且项目已取得国家的项目完成下达。

第十一条 对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每个标准项目4万元资助;对被确定为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每个标准项目2万元,对每家评估机构给予2万元资助。 申报企业标准“领跑者”资助的,应已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正式发布。评估机构是具备相应条件的检验检测及标准化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第三方评估机构,为承担任务且排在第一位的机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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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3

河北省

《河北省标准化资助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对于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30万元;对于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20万元;对于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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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4

吉林省

《吉林省标准化资金管理办法》

(一)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

1.每主导制定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主导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每主导制定1项国家标准(含外文版),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主导修订1项国家标准(含外文版),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每主导制定1项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主导修订1项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4.每承担1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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