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深度解读:与2022版差异全解析

颁布时间

时隔3年,2025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后简称“《标准》”)颁布于2025年5月29日(2022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颁布于2022年12月6日)。

最明显改革

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精神,国家卫健委在2022年版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基础上,补充更新了近两年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要求,对部分通用术语和编码进行修订完善,优化调整了功能定位、床位规模、科室设置、科研要求、医防融合、舆情管理、行风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和指标,取消了“现场检查”部分,切实减轻医院评审工作负担。

官方解读

一是明确三级医院的举办职责和建设要求。

《标准》规定,三级公立医院原则上应当由省、市级政府举办。少数经济发展水平高、人口基数大的县,可以由县级政府或与地市级政府共同举办三级公立医院。三级医院应当坚持高标准建设,落实好“大病不出省”的目标任务。

二是引导三级医院合理控制规模和落实功能定位。

《标准》设定了三级医院的总床位数、单体院区床位数、分院区数量等规模方面的指标和出院患者四级手术占比、病例组合指数(CMI)等体现医疗服务难度的指标,引导三级医院合理控制规模,更加聚焦于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

三是加强医防融合和短板学科建设。

《标准》规定,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规范设置儿科、感染性疾病科、病理科、老年医学科,以及公共卫生科或者预防保健科等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室;在部分科室资源配置指标中增加儿科、精神科医师数占比,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当设置全科医学科,推动各专业均衡发展。

四是加强医疗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

《标准》在重点专业质量控制指标中增加了近年来发布的肿瘤专业、感染性疾病专业、放射影像专业等医疗质量控制指标,更新了部分通用术语和编码等。进一步强化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贯彻执行,要求严格落实公益性责任和行风诚信。

五是以信息化手段优化改进评审方式。

《标准》更加注重线上评审和日常数据监测,提高评审的客观性,减少现场检查,减轻基层负担,明确提出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千分制”等过于细化、脱离实际的评审方式。

增加与变化

标准使用说明

(一)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可参照使用。三级公立医院原则上应当由省、市级政府举办。少数经济发展水平高、人口基数大的县,可以由县级政府或与地市级政府共同举办三级公立医院。三级医院应当坚持高标准建设,参照“十大功能定位”要求(十大功能定位:区域内群众危重症转诊会诊中心、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中心、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中心、医务人员进修培训首选中心、落实深化医改任务的改革中心、开展一二三级预防的防治结合中心、中西医并重的融合中心、以健康需求和应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中心、维护公益性和遵纪守法的示范中心、承担指令性任务的执行中心),落实好“大病不出省”的目标任务

(四)在符合前置要求的前提下,各省可根据本地区信息化程度和相关数据监测基础性工作情况,结合医院类别和医院实际开展工作情况,酌情确定纳入评审的指标范围,数据统计周期为全评审周期

(五)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稳妥有序推进医院评审工作。

(六)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还原数据路径、多维度验证等适当方式,从数据生成、数据采集、数据治理、数据分析、数据报告等多个环节进行评审数据核查,聚焦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坚持“可疑”数据优先原则,科学确定数据核查指标,兼顾章节和评审周期内各年份均衡性,核查条款数量比例不低于20%。评审采信的医院提供数据值与核查数据值差距在10%以上(含正负)、医院无法提供原始数据或被认定为虚假数据的均视为错误数据。错误数据条款占核查条款数量超过10%的,按照违反前置要求第三节第(五)条处理。

前置要求

一、床位规模和科室设置 (新增)

(一)未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所要求的条件。

(二)三级综合医院未按规定设置儿科、感染性疾病科、病理科、老年医学科,以及公共卫生科或者预防保健科等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室。

(三)在评审标准发布后,违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关于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的通知》,新增规模导致总床位数、单体院区床位数、分院区数量超标的,不予评审。在评审标准发布前,医院的总床位数、单体院区床位数、分院区数量超标的,应当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后,视情参加或不予评审。

(四)未落实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贵任,未在公立医院设立专兼职疾控监督员。

二、依法执业和规范服务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监督执法机构近两年来对其进行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以两年来最近一次评价结果为准);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食源性疾病报告等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十四)其他从事非法代孕、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受红包回扣、泄露患者隐私等违法违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

三、公益性责任和行风诚信

(一)应当完成而未完成对口支援、组团帮扶、巡回医疗、援外医疗、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公共卫生任务等政府指令性工作。

(二)应当执行而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分级诊疗政策。

(三)医院领导班子发生1起以上严重职务犯罪或严重违纪事件,或医务人员发生3起以上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群体性事件(>3人/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加强医院财务和收支管理,出现经济运行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发生重大价格或收费违法事件,以及恶意骗取医保基金。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相关要求,提供、报告虚假住院病案首页等医疗服务信息、统计数据、申报材料和科研成果,情节严重。

四、安全管理与重大事件

(二)发生重大医院感染事件或者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六)发生重大不良舆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指标

数据来源

新增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

(1)卫生资源统计年报及相关报表

(2)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网(NCIS)

(3)全国医院质量监测系统(HQMS)

(4)国家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平台

(5)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OTRS)

(6)各器官移植专业国家质控中心相关系统

(7)各省级相关数据收集系统

(8)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

第一章 资源数据与运行数据指标

一、床位配置指标

删去床位使用率指标,新增总床位数、单体院区床位数、分院区数量及本评审周期内新增量。

二、部分科室资源配置

新增儿科医师数占比,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应当设置精神科、精神科医师数占比,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当设置全科医学科。

三、运行指标

新增核定床位使用率、出院患者四级手术占比、病例组合指数(CMI)。

四、科研指标

删去新技术临床转化数量、取得临床相关国家专利数量,仅保留每百名卫生技术人员科研成果转化金额。

五、信息化指标

新增信息化指标,即医院信息平台与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等平台互通共享情况。

第二章 医疗服务能力与医院质量安全指标

一、医疗服务能力

无变化。

二、医院质量安全指标

1. 新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

2. 删去ICD低风险病种患者住院死亡率

三、医疗安全指标

1. 各系统/器官术后并发症发生例数和发生率,口腔:K11.4,T81.2的手术出院患者

2. 阴道分娩产妇分娩或产褥期并发症发生例数和发生率:ICD-10编码:O70.2,O70.3,O70.9,O71.0至 O71.9,O72.0,072.1,072.2,072.3,O74.0至O74.9,O75.0至O75.6,O75.8,O75.9,O85.X,O86.0至O86.8,O87.0,O87.1,O87.3至O87.9,O88.0至O88.8,O89.0至O89.9,O90.1至O90.9,O95,A34的阴道分娩产妇。

3. 剖宫产分娩产妇分娩或产褥期并发症发生例数和发生率:ICD-10编码:O71.0至O71.9,O72.0,O72.1,O72.2,O72.3,O74.0至O74.9,O75.0至O75.6,O75.8,O75.9,O85.X,O86.0至O86.8,O87.0,O87.1,O87.3至O87.9,O88.0至O88.8,O89.0至O89.9,O90.0,O90.2至O90.9,O95,A34的剖官产分娩产妇

第三章 重点专业质量控制指标

由18个专业 新增至26个,部分专业质控指标版本也有更新。

一、临床检验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15】252号)

二、临床用血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19】620号)

三、呼吸内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19】854号)

四、产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19】854号)

五、神经系统疾病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20】l3号)

六、肾病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20】l3号)

七、护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20】654号)

八、药事管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20】654号)

九、病案管理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21】28号)

十、心血管系统疾病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21】70号)

十一、超声诊断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22】161号)

十二、康复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22】161号)

十三、临床营养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22】161号)

十四、麻醉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函【2022】161号)

十五、肿瘤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政函【2023】66号)

十六、感染性疾病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政函【2023】404号)

十七、健康体检与管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政函【2023】404号)

十八、疼痛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政函【2023】404号)

十九、整形美容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政函【2023】404号)

二十、急诊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政函【2024】150号)

二十一、脑损伤评价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政函【2024】150号)

二十二、病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政函【2024】150号)

二十三、放射影像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政函【2024】l50号)

二十四、门诊管理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政函【2024】150号)

二十五、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政函(2024]150号)

二十六、重症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国卫办医政函(2024]338号

第四章 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指标

由51个单病种新增至55个单病种,其中新增4个

主动脉腔内修复术、急性肺血栓栓塞症、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症急性胰腺炎(初始治疗)。

第五章 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

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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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大学中南医院质管办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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